黑幕重重?購車糾紛背後的羅生門:誰在說謊?
近年來,購車糾紛簡直比八點檔連續劇還精彩,一幕幕上演著消費者與車商之間的愛恨情仇(當然,更多的是恨)。消費者滿懷期待,砸下重金,結果卻換來一肚子氣,這年頭買車,真成了高風險投資?究竟是車商太黑心,還是消費者太天真?這背後的真相,恐怕比你想的還要複雜!
想想看,你辛辛苦苦攢錢,終於買了一台心儀的車,結果開沒幾天就發現問題一堆。去4S店理論,對方卻搬出一堆專業術語,把你唬得一愣一愣的。更慘的是,有些車商還會玩陰的,合約上動手腳,讓你啞巴吃黃蓮,有苦說不出。這種情況下,消費者該如何自保?難道只能認栽嗎?
別傻了!法律是保護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。但問題是,法律條文冷冰冰,要怎麼運用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?這就是我們今天要探討的重點。我們要撥開迷霧,直擊購車糾紛的核心,看看在這場羅生門裡,究竟誰在說謊!
案例回顧:法律之前,資訊不對稱的消費者
最高院的兩記重拳:欺詐行為,絕不姑息
法律之前人人平等?別鬧了!在購車這件事上,消費者從一開始就處於資訊不對稱的絕對劣勢。車商掌握了車輛的全部資訊,包括車輛的歷史、維修記錄等等,而消費者呢?只能聽信銷售人員的一面之詞。這種情況下,如果車商動了歪腦筋,消費者根本防不勝防。
幸好,最高人民法院也不是吃素的,近年來也針對購車糾紛祭出了不少重拳。接下來,我們就來回顧兩個經典案例,看看法律是如何為弱勢的消費者撐腰的。
首先,我們來看看鄧女士的案例。這位來自江蘇的消費者,在上海某品牌銷售店買到了一輛被隱瞞維修記錄的車。一審二審下來,法院直接判決撤銷買賣合同,車商不僅要退還購車款,還要賠償鄧女士75萬元的損失!這可不是小數目,足以讓黑心車商肉疼!法學教授張荊一針見血地指出,車商的這種行為,已經嚴重違反了《合同法》和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。簡單來說,就是「你賣我爛東西,還想瞞天過海?沒門!」
再來看張某的案例。這位消費者在北京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了一輛雪佛蘭景程,結果也遇到了類似的問題。法院不僅判決車商退還購車款,還加倍賠償了張某的損失,包括購置稅、服務費、保險費等等。更狠的是,還加倍賠償了購車款本身!法律評論員陳俊麗表示,本案的關鍵在於車商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。由於車商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告知了車輛的維修情況,法院當然判他輸。而且,現在的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已經將「加倍」賠付改為「三倍」賠付了!這意味著,如果現在發生類似的案件,消費者可以獲得更高的賠償!
這兩個案例告訴我們,法律並不是擺設。只要我們懂得運用法律武器,就能有效地維護自己的權益,讓黑心車商付出代價!
呂女士的噩夢:百萬豪車竟是問題車?
新車落地,問題不斷:磨合期?還是品質缺陷?
2021年5月,呂女士的公司為了獎勵董事長的卓越貢獻,大手筆在天津某4S店購入了一輛進口豪車。你以為這是個皆大歡喜的故事?錯!這才是噩夢的開始。同年5月23日,提車當天,他們就發現第三排座椅根本無法正常折疊!4S店的說法更是讓人傻眼:「這不是品質問題,只是新車需要磨合。」 Excuse me?一百多萬的車,你跟我說要磨合?這理由也太瞎了吧!
然而,更瞎的還在後頭。接下來的幾個月,各種問題接踵而至,像是煞車盤異響、方向盤抖動等等。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乘坐舒適性,更嚴重的是,還直接威脅到行車安全!想像一下,你開著百萬豪車,結果方向盤卻瘋狂抖動,這感覺簡直比開碰碰車還刺激!
面對這些層出不窮的問題,呂女士的公司當然不能忍。他們多次找到4S店要求維修,但每次修完,問題還是存在。更讓人無語的是,4S店居然還想用「三包」程序來搪塞!這根本是把消費者當白痴耍!最後,呂女士的公司直接把車停在4S店,並要求按照「三包」規定處理。而4S店為了安撫客戶,居然主動提供了一輛同品牌的代步車。但這輛代步車的價值,和那輛百萬豪車相比,簡直是天差地遠!
合約迷霧:真假公章,誰在導演瞞天過海?
你以為事情到這裡就結束了嗎?Naive!更精彩的還在後面。經過深入調查,呂女士的公司發現,這輛價值百萬的進口車,提車當天4S店甚至連合約都沒給!直到2022年8月19日,雙方才補簽了一份合約。但這份合約,卻暗藏玄機!
在後續的庭審過程中,4S店居然出示了一份偽造呂女士公司公章的合約!這簡直是膽大包天!呂女士表示,真假合約存在著明顯的差異。其中最關鍵的一條,就是關於風險負擔的規定。真合約明確規定,如果買方未在約定的時間內驗收車輛,則車輛的損失由買方自行承擔。而假合約卻將風險完全轉嫁給了賣方!這意味著,如果車輛在交付前發生任何問題,4S店都可以撇得一乾二淨!這種偷梁換柱的伎倆,簡直是無恥至極!
PDI文件疑雲:被偽造的簽名,被篡改的真相?
更令人髮指的是,在一審庭審過程中,4S店提供的PDI(Pre-Delivery Inspection,交車前檢查)文件,居然出現了涉嫌偽造的呂女士公司司機簽名!經過司法鑑定,這個簽名果然是假的!呂女士表示,這份PDI文件詳細記錄了車輛交付前的檢查情況,對於判斷是否存在欺詐銷售以及車輛品質問題至關重要。而現在,這份文件上的簽名居然是偽造的!這簡直是赤裸裸的犯罪!更可疑的是,PDI文件中的公里數等多項數據也存在問題。這讓人不得不懷疑,4S店是否在交車前就已經動過手腳,想要掩蓋車輛的真實狀況!
鑑定難題:專業知識的鴻溝,被忽視的車架號
法院的鑑定:程序瑕疵?還是另有隱情?
你以為有問題就鑑定一下就好?事情當然沒那麼簡單!在車輛勘驗問題上,法院一審二審都自行組織了鑑定。但呂女士的公司認為,車輛品質問題具有高度的專業性,法官並非汽車專家,根本不具備勘察車輛的專業技能。而且,更離譜的是,呂女士還發現,在一審勘察車輛的過程中,法官居然沒有在勘驗筆錄中記錄下被勘驗車輛的完整車架號!
車架號是什麼?它就像是車輛的身份證字號,是識別車輛的唯一標識!沒有車架號,你怎麼能確定你鑑定的是同一輛車?這簡直是匪夷所思!呂女士的公司認為,這種做法存在嚴重的程序瑕疵。但遺憾的是,這些觀點都沒有被法院採納。最終,呂女士的公司一審敗訴,二審維持原判。這簡直是雪上加霜!
這讓人不禁要問:法院的鑑定,真的是公正客觀的嗎?還是說,其中存在著某些不可告人的秘密?為什麼法官會忽略如此重要的細節?難道他們真的不懂車?還是另有隱情?這一切,都讓人感到毛骨悚然!
反咬一口?4S店的代步車費索賠
得寸進尺?未修好的車,天價的代步費
你以為一審二審都輸了,事情就結束了嗎?錯!這齣戲還沒完呢!在原告一審、二審均敗訴的情況下,被告4S店居然另行起訴呂女士的公司,要求他們返還代步車,並支付從2024年9月5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,每日300元的代步車費用!這簡直是獅子大開口!
呂女士的公司當然不服。他們認為,先前購買的車輛根本沒有完全修好,4S店提供代步車是理所當然的,根本不需要額外支付費用。更何況,這輛代步車的價值,和那輛百萬豪車根本不能相提並論!你給我一輛破車代步,還要我付天價費用?這也太離譜了吧!
但遺憾的是,基於之前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結果,法院居然也支持了4S店的訴求!一審判決呂女士的公司再次敗訴!目前,公司已經上訴,等待二審開庭。這簡直是讓人絕望!買車遇到問題已經夠倒霉了,現在還要被反咬一口,支付高額的代步車費用。這還有天理嗎!
專家把脈:案件的癥結點與法律的溫度
張荊教授:消費者是弱勢群體?利益平衡點在哪裡?
節目進入下半場,終於請來了專家學者為我們分析案情。法學教授張荊一語道破,本案中購車者在整個過程中都處於資訊不對稱的弱勢地位。車商掌握了車輛的全部資訊,而消費者卻一無所知。這種情況下,法院在審理案件時,更應該站在消費者的角度,做好利益平衡。畢竟,消費者才是弱勢的一方,更需要法律的保護。
偽造印章的法律風險:三年徒刑起跳?
針對本案中被告證據的司法鑑定結果涉及偽造公章的問題,張荊教授指出,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明確規定,偽造公司、企業、事業單位、人民團體印章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,並處罰金。這裡的印章範圍包括公章、合同專用章、財務專用章以及電子印章等等。如果偽造簽名的行為構成了欺詐,同樣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這可不是鬧著玩的,一旦罪名成立,三年牢飯是跑不掉的!
陳俊麗律師:民事案件裡的刑事犯罪?
法律評論員陳俊麗律師則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分析,如果在民事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,通常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,或者將案件移送至司法機關進行刑事追究,在刑事責任追究之後,再附帶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。就本案而言,公章是否真的偽造,偽造的合同內容及其產生的法律後果,都應該明確。只有這樣,才能進行下一步的審理。簡單來說,就是「先把犯罪的抓起來,再談賠償的問題!」
汽車“三包”:企業購車,就不能享受保障了嗎?
針對本案是否符合“三包”條件的問題,張荊教授指出,雖然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2021年頒布的《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》中,將“家用汽車產品”定義為“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和皮卡車”,也就是說,規定為個人消費者為日常家用而購買的產品,而非企業購買使用。4S店以此為由,主張原告不符合國家關於“三包”主體的規定,表面上看起來似乎合理。但是!更高級別的法律規定卻有不同的說法。例如,國務院頒布的《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》(2019年修訂)第十九條規定:“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,生產者應當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、修理、更換、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。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。”第二十八條規定:“汽車產品存在本條例規定的缺陷以外的質量問題的,車主有權依照產品品質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,要求生產者、銷售者承擔修理、更換、退貨、賠付損失等相應的法律責任。”
代步車費用的合理性:法律的邏輯,人情的考量
針對後續4S店向購車者索要代步車佔用費的問題,陳俊麗律師認為,法律以先前判決結果作為依據,判定後續“代步車佔用費”的案件,存在不合理之處。先前的案件爭議過程中,對於車輛品質問題的爭端本身就會涉及到對車輛進行修理維護、鑑定等,在此期間無法使用,從而必然出現代步車輛使用的結果。因此,當事人呂女士的公司無需支付代步車費用。這才是符合法律邏輯和人情常理的!
維權之路:漫長而艱辛,但絕不放棄
法律意見與實務建議:檢察監督,司法鑑定,步步為營
節目到了尾聲,法學教授張荊給出了法律意見:即使再審被駁回,依然還有維權的途徑,例如可以申請檢察機關的監督,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。當然,維權的路上一定要特別注意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,千萬別錯過了時間!
法律評論員陳俊麗也從法律實務的角度給出了建議:要積極做好司法鑑定等證據收集工作,落實並固定關鍵證據,以便進行後續的合法權益維護。畢竟,打官司就是打證據,沒有證據,再有理也說不清!
呂女士的案例,給我們敲響了警鐘。在購車這件事上,消費者一定要擦亮眼睛,小心謹慎。簽合約前,務必仔細閱讀條款,有任何疑問都要及時提出。如果發現車輛有問題,一定要及時維權,不要害怕麻煩。畢竟,沉默只會讓黑心車商更加囂張!
維權之路或許漫長而艱辛,但只要我們堅持不懈,一定能為自己爭取到應有的權益!
相關法條
【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條】
偽造公司、企業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某权利,并处罚金。
【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】
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,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。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。
【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】
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,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,要求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赔付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。